抚摸女生身体400元一次,男生抚摸时却扑倒、强奸,怎么定罪?
一、案例题内容
根据指控的内容:20XX年2月12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邓某某到XX市XX街道“某足道”店内消费,服务员将二人带至包间,并安排技师服务。后王某某要求更换技师,要求更好看的、更年轻的技师来服务。服务经理同意顾客王某某的要求,安排了18岁的
随即被害人陈某某到包间为其按摩,此时邓某某离开现场。在按摩过程中陈某某收取王某某400元微信转款,同意王某某抚摸自己身体。于是,两个人就进行了更加亲密的身体接触。在抚摸过程中王某某不顾陈某某的阻拦,强行扑倒女生,然后欲和陈某某发生性关系。
王某某提出,钱都收了,不可能就摸一下,提出必须发生性关系。陈某某强烈反抗,王某某掐住陈某某脖子压制其反抗,强行与女生发生了性关系。
在发生性关系之后,女生提出要4000元,王某某认为400元已经给了,这就是费用,不应该再要4000元。女生认为,你强奸了我,还不给我钱私了,我就报警,你这是犯罪行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男生认为,400元就是性交易的成本,再多没有用,于是离去。
女生马上使用对讲机呼救,店内工作人员闻讯赶到包间,被告人王某某为掩盖犯罪事实,拨打XX市公安局110报警电话举报店内有卖淫嫖娼活动。
现场一片混乱。
二、怎么算?女生同意摸一摸,却发生关系,是强奸吗?
强奸罪是指性关系的发生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判定强奸罪是否成立,关键在于性关系的发生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而表现形式,就是看男生有没有采取压制女生反抗、进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手段。
如果男生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生发生性关系,则应当认定性关系的发生没有违背女生的意志,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应该追究男生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男生给了400元女生,两个人达成的约定是让男生摸一摸她的身体,但是没有同意发生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男生违背女生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三、同意抚摸,就是同意发生性关系?
在男生想法看来,他和女生达成了性交易,400元不可能仅仅停留在抚摸。因此,400元就是达成性交易的价格,他已经给了钱,自然就可以发生性关系。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