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太平洋证券月薪万元员工变成实习生?法院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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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则民事判决书牵出了太平洋证券与员工的一则劳动纠纷。

李超于2019年3月5日经他人推荐通过面试入职太平洋证券公司网络金融部,任运营兼综合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每月实发到手工资为1万元。

然而,李超在职期间,太平洋证券公司未发放工资,李超一直通过微信及口头的方式要求与公司签订合同并发放工资。李超在入职太平洋证券公司之前没有交纳过社保。2019年12月25日,太平洋证券公司口头告知李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于是,李超将太平洋证券诉至法院,请求太平洋证券公司支付李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 000元、支付李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7 011.50元以及支付李超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4元。

对此,太平洋证券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表示,双方是从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公司从来没有把李超当过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用工管理。公司没有发过薪酬,没有对她进行过考勤考核管理,没有给她设定试用期等等;李超在公司实习,其所谓的工资最多只能称之为津贴标准,李超对其主张的每月1万元标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李超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此外,太平洋证券公司指出,李超在公司实践学习的期间,她向公司提供的所有的材料都显示她是太平洋证券公司的运营实习生。且据公司所知,李超从离开公司后入职了国信证券公司。李超在向中国证券协会入职备案登记的材料当中,她关于太平洋公司之间的关系仍然写的是她是运营实习生。因此,李超对于双方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有着清楚的认知。双方都认为未建立劳动关系。

对此,李超辩称,不同意太平洋证券公司的诉讼请求。首先,李超在职期间正常提供劳动,受公司规章制度的制约,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事务及团建活动等。李超拥有自己独立的工位,全面开展工作,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其次,直到2019年8月15日,公司才开始为李超办理入职的手续。现公司多次阐明李超是实习生,并无法律依据。实习生的定义是在校生。李超早于2018年就毕业了,所以李超不是一个实习生,而是应当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第三、认定劳动关系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能以主观的认识为判断标准。第四、工资标准应当由用人单位去举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于李超自2019年3月5日进入太平洋证券公司,2019年12月25日离开公司的事实并无争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李超在此期间是否与太平洋证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李超已于2018年2月毕业,其现并非在校大学生,而太平洋证券公司亦未就双方已约定李超系以实践学习的身份进入公司进行举证,故本院对太平洋证券公司的陈述不予采纳。李超在太平洋证券公司工作期间,接受部门领导安排从事产品调研、会议记录、整理数据周报等工作,这些工作属于公司日常事务范畴。另外,从太平洋证券公司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超在职期间多次向公司网络金融部原负责人宋长达询问入职事宜,而宋长达也一再表示入职手续在办理过程中。考虑到宋长达部门负责人的身份,本院认为李超由此已产生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应事实基础。故本院对太平洋证券公司所述的宋长达行为具有欺骗性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定李超与太平洋证券公司自2019年3月5自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

一、确认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超于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李超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工资97 011.50元;

三、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李超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为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6 551.72元;

四、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李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 000元;

五、驳回李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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