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人看来,金融行业光鲜亮丽,里面各个是高薪人才。事实上,这个行业的竞争残酷超出想象。特别是对刚入行的新人来说,资源少人脉少,压力不小。
这不,“券商一哥”中信证券一位新员工就铤而走险,为了提高业绩,竟替人考研,结局可想而知。
证券公司员工替人考研被抓
12月8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起诉书。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李某某系中信证券公司大连分公司员工,1996年出生,研究生文化。
另一名被告兴某某,1982年出生,本科文化。
经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兴某某报考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位于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六段6号锦州市第十八初级中学。兴某某因害怕考试不通过,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要求其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被告人兴某某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是证券行业新人,客户少、销售业绩不佳,就对李某某承诺,如果其同意代替被告人兴某某参加考试,兴某某就给李某某拉客户购买证券,以提高李某某的年底销售业绩,李某某遂应允。
2020年12月26日,李某某代替兴某某考试时被考务室监考老师发现并带至凌河分局派出所执勤民警处。经核实李某某代替兴某某进行考试的情况属实,将被告人李某某当场抓获。2020年12月28日,李某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锦州市公安凌河分局取保候审。
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兴某某投案自首。2021年1月16日,兴某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锦州市公安凌河分局取保候审。
地图显示,从位于大连市星海广场的中信证券大连分公司出发,前往考场所在的辽宁锦州,需要穿过整个辽东半岛,开车距离接近400公里。
该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兴某某、李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1年5月12日向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款规定了“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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