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回应“男子偷韭菜卖8元获刑半年”:多次行窃有犯罪前科,必须严处

弈起聚

极目新闻记者张皓

近日,广西一男子多次偷割别人家的蔬菜,卖了8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此事曝光后,有网友和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不是量刑过重?11月25日,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回应极目新闻记者,此人不仅多次行窃,还有故意伤害犯罪前科,必须严厉处罚。

据灵川法院法治传播平台11月18日公布消息,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29日、6月8日、6月15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毛某三次来到受害人唐某位于灵川县某公路旁的韭菜地里,用割禾刀盗割田地里的韭菜。在实施盗窃后,其将盗窃所得拿到灵川县县城售卖,三次盗窃售卖共获利人民币8元。此外,6月15日凌晨,毛某某还到另一名受害人李某位于上述地点的青豆地里,偷摘青豆去卖。法院认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一次发现的时候,觉得就是割了点韭菜,都懒得报警。但后来是真的忍无可忍了!这一两个月来,隔三差五就有人来地里偷菜,还换着品种偷。我每天施肥浇水,辛辛苦苦种些菜,小偷却得寸进尺,只想着不劳而获!”被害人唐某愤愤说,他报案后,警方通过调取路边的监控录像迅速抓获了毛某。

日前,上述毛某偷菜被判刑的消息,经过多家媒体传播开来以后,有网友和法律界人士疑问,是不是有点量刑过重了?

24日中午,北京律师张新年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就表示,其实毛某这种情况,治安处罚足矣。诚然,按照法律的具体条文规定,盗窃罪入罪门槛之一为三次即可,可不考虑具体金额,但办案机关也应该考虑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如此用重刑,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不符合法治初心,社会需要的是有温度而非冰冷机械的法治。

极目新闻记者查阅发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对于网上舆情,灵川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应极目新闻记者,他们已经关注到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金额和次数是分开的,毛某属于多次行窃,符合入刑标准。另外,毛某还有故意伤害罪前科,综合考虑才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该院郑重提醒: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虽然单个蔬菜瓜果价值不高,但也不能窃取。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多次盗窃的追诉标准也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有些看上去是很小的事情,但也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坚决不能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新闻多一点

澎湃新闻:偷割韭菜被判半年普法的道理不妨讲深讲透

3次“偷割韭菜”,仅获利8元,却被判刑6个月罚1000元,这个判决让网友吵起来了。

据“灵川法院法治传播平台”的消息,近日,广东桂林灵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男子毛某某3次到一公路旁的韭菜地里,用割禾刀盗割田地里的韭菜,再拿到灵川县县城售卖,获利8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毛某某还到另一名被害人的豆地里偷摘了青豆去卖。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边是只卖了8块钱的偷割的韭菜,一边是长达半年的刑期,案值之轻和刑期之长,形成了反差,甚至有网友用了“窃钩者诛”来表达质疑,如果8块钱的涉案金额要判半年,那么那些动辄贪污、受贿几千万、上亿元的官员,是不是要判出天文数字的刑期?这样的横向比较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那么,偷8块钱的韭菜到底要不要被判刑呢?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几项构成指标中的任何一项,都可以让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单纯以案值作为入罪依据。按相关司法解释,一般将1000元到3000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刑点,同时,司法解释也规定,“两年三次以上的盗窃”构成“多次盗窃”,不考虑案值一样可以达到盗窃罪的起刑点。

所以,从毛某某三次盗割韭菜的次数的角度来说,已达到了盗窃罪的起刑点。但是,单独以“盗窃次数多”来刑事处罚这么“轻”的偷盗,似乎公众还是有疑惑的地方。

刑法本身也应该有谦抑精神,普通违法和刑事犯罪之间应该有所区别,刑事法律应该主要用于打击那些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行为,对普通违法不宜直接动用刑罚,避免让人产生法律“苛酷”的误解。

《刑法》第13条也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本身也是刑法谦抑原则的体现。对于涉案金额些微的违法,哪怕达到“多次盗窃”的标准,是不是应该进行刑事处罚?其实,在农村这样的偷摘偷采行为还是比较常见的,是不是都要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还有人在新闻底下评论说“勿以恶小而为之”,但是,刑法“谦抑性”原则就意味着“恶小”不构成刑事犯罪。

这个判决,是灵川县人民法院主动公布案情的,也是希望以案释法,达到普法的目的。所以,对“偷割韭菜要判半年”背后的法理,不妨阐释得充分一些,也应该直面公众的质疑,司法裁判本身就要面对公众审视的目光。法院以“多次盗窃”作为定罪依据,更需要解释:这一看来社会危害并不大的偷盗行为,为什么构成了犯罪?

普法要达到让公众心悦诚服的目的,还得把道讲深讲透,避免让人产生法律苛刻的误解。

上一篇:

下一篇: